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年10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人字〔2005〕91号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的提名和建议,国务院2005年10月20日决定,任命黄仁龙为律政司司长,免去梁爱诗的律政司司长职务。
国 务 院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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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黄仁龙、梁爱诗职务任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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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5年10月2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人字〔2005〕91号 施行日期2005年10月2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的提名和建议,国务院2005年10月20日决定,任命黄仁龙为律政司司长,免去梁爱诗的律政司司长职务。 国 务 院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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