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7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新建大长山岛民用机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19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7年04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7〕65号

施行日期1987年04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七日《关于建设长海县大长山岛民用机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大长山岛民用机场,机场场址位于大连市长海县大长山岛。

二、 该机场按起降国产运十二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设计,建设资金由你省自筹解决。

三、 机场建设的有关技术标准按中国民航局规定制定。机场建成后,如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胞前往,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关于新建机场的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五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