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1年06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1〕63号
施行日期2001年06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将哈尔滨海关驻大庆办事处调整为大庆海关的请示》(黑政发〔2000〕6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哈尔滨海关驻大庆办事处调整为大庆海关(正处级),隶属哈尔滨海关。
二、 核定大庆海关人员编制30人,在哈尔滨海关内部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和党政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大庆海关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和开办费、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由你省解决,检查检验设备由海关总署负责配备。
有关具体事宜,请与海关总署商办。
国务院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