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6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2〕31号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发〔199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一九八八年九月,为适应当时价格改革形势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派驻物价特派视察员。鉴于治理整顿的主要任务已基本完成,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停止向地方派驻物价特视察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驻各地物价特派视察员在国家物价局的直接领导下,在当地政府、物价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出色地完成了任务,为国务院迅速掌握全国的价格改革动向和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做出了贡献。国家物价局要认真总结派驻物价特派视察员工作的经验,对工作优秀者予以表扬。
二、 各地接此通知后,对现任的物价特派视察员,不论任命或聘任的,都要妥善安置和安排;对其助理要分配适当工作。驻各地物价特派视察员办公室有关办公设施,一律移交驻地物价部门。
三、 各级物价部门要继续建立和健全市场物价监测系统,进一步做好价格信息的通报交流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