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5年03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17号
施行日期1995年03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兴建通什通用民航机场的请示》(琼府〔1993〕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通什民用直升机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通什市福关村附近。
二、 机场建设规模按起降米―8直升机要求设计。工程总投资3800万元,资金全部由地方自筹解决。
三、 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四、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