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12月2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130号
施行日期1995年12月2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黄冈地区设立黄冈市(地级)的请示》(鄂政发[1995]6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撤销黄冈地区和黄州市,设立地级黄冈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黄州区七一路。
二、 黄冈市设立黄州区和团风县。黄州区辖原黄州市的赤壁、东湖、禹王3个街道办事处,路口、堵城2个镇、陶店、王家店2个乡,区人民政府驻宝塔路;团风县辖原黄州市的团风、方高坪、淋山河、马曹庙、上巴河、回龙山、总路嘴、但店8个镇,王家坊、溢流河、滚子河、杜皮、贾庙5个乡,县人民政府驻团风镇。
三、 黄冈市辖原黄冈地区的红安县、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黄梅县和新设立的黄州区、团风县。原黄冈地区的武穴市、麻城市由省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