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6年01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6〕1号
施行日期1996年01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6]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阜阳地区和县级阜阳市设立地级阜阳市的请示》(皖政秘[1994]155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阜阳地区和县级阜阳市,设立地级阜阳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颍州区清河路。
二、 设立阜阳市颍州区,区人民政府驻颍南大道。颍州区辖鼓楼、颍西、清河3个街道办事处和王店、程集、西湖、九龙、三十里铺、马寨6个乡镇。
三、 设立阜阳市颍东区,区人民政府驻北京东路。颍东区辖河东、向阳、新华3个街道办事处和插花、枣庄、老庙、口孜、袁寨、冉庙、正午、杨楼、王古同9个乡镇。
四、 设立阜阳市颍泉区,区人民政府驻人民东路。颍泉区辖中市、泉颍、周棚3个街道办事处和伍明、宁老庄、闻集、行流、苏屯、姜堂、邵营、苏集8个乡镇。
五、 将原阜阳地区管辖的蒙城、涡阳、太和、利辛、颍上、阜南、临泉7县划归阜阳市管辖;原阜阳地区管辖的亳州、界首2个县级市由省直辖。
六、 阜阳市的各类机构均应本着改革精神和精简原则设置。
国务院
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