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4年05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4年05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央自一九六〇年十一月以来,曾经多次发出指示,禁止继续进行楼馆堂所的建设。这些指示,一般说得到了严格的遵守。但是,据最近了解,还有1些地方和少数部门并没有执行中央的指示,仍然继续进行这类工程的建设。特别是一九六三年国民经济情况开始全面好转以来,有更多的地方和部门又在开始进行或者准备进行这类工程的建设。这种现象,必须引起严重注意。
应当指明,楼馆堂所的建设,不但在经济困难时期必须严格禁止,就是今后经济好转了、发展了,也必须严加控制。大量地兴建楼馆堂所工程,不但同我国的经济状况很不适应,而且严重地脱离群众,违反勤俭建国的原则,破坏党和人民政府艰苦朴素的优良传统。在中央三令五申之后,有些地方、有些部门还在进行楼馆堂所的建设,这是严重的错误。
为了制止继续进行楼馆堂所建设的现象,国务院特作以下规定。
(一) 自今以后,从中央直到基层单位,包括一切党政机关、军队、学校、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公社,不经批准,都不得以任何资金、任何名义,进行宾馆、招待所、别墅、大会堂、大礼堂、展览馆、剧院以及干部高级宿舍等等楼馆堂所的建设。既不许新建,也不许改建和扩建。办公楼,原有单位一律禁止新建,新成立的单位必须从现有的办公楼中调剂使用。新建企业必须建设办公楼的,一律采取低标准。
(二) 现有楼馆堂所,一律禁止继续购置高级的家具、陈设品和用品。
(三) 在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中,必须贯彻执行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非经国务院正式批准任何地方都不得进行高标准的城市建设工程,不得成片地拆迁房屋。
(四) 因特殊原因必须建设的楼馆堂所,不论大型、中型、小型项目,都必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向国务院写正式的专题报告,取得国务院的正式批准文件,并且列入国家计划以后,才能动工。现在正在施工而没有得到国务院正式批准文件的建设工程,一律停止施工。并在一九六四年六月底以前,正式向国务院作专题报告,由国务院审查确定,是否继续施工。
(五) 今后凡是没有得到国务院正式批准的和没有列入当年国家计划的楼馆堂所工程,都不得施工。擅自动工,就是违法。对于这类违法建设的工程,各级人民委员会不得拨给土地;建设银行和其他财务部门不得拨款;物资部门、制造部门不得供应材料和设备;设计部门不得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否则,不仅兴建单位违反规定,其他有关部门也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对于这类违法建设的工程,监察机关要进行严肃的处理。
(六) 凡是以自筹资金、工会会费和企业留成进行的、属于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的旅馆、浴室、医疗所等服务性设施和公共福利设施,必要的职工宿舍、学校校舍、军队营房,不视为楼馆堂所建设工程,可以同一般基建项目一样,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查批准,列入计划。但是,所有这些建设,都必须注意俭朴、实用,不能采取高标准。
(七) 各部门和各地区,应当结合这次五反运动,对于所属单位一九六二年以来违反中央指示进行的楼馆堂所建设,作一次认真的检查,并且加以严肃的处理。
(八) 这个规定,应当传达到所有基层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