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新疆塔城民用机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2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0年09月1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0〕79号

施行日期1990年09月1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再次恳求批准新疆塔城机场迁建工程立项的请示》(新政发〔1989〕10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迁建新疆塔城民用机场。

二、 新机场场址确定在塔城至额敏公路二十七至三十公里处附近。

三、 新机场按起降雅克42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设计,总投资控制在三千六百万元以内,其中在国家下达给民航的投资中安排二千万元,包干使用,其余由你区自筹解决。如发生超支,全部由你区自行解决。

四、 新机场建成后,原有机场报废,所有土地交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使用。

五、 机场迁建中的具体事宜,请商有关部门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年九月十一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