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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进行政法规发布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22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8年05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88〕25号

施行日期1988年05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通 知

制定与发布行政法规,是 宪法赋予国务院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国务院推进改革开放,组织经济建设,实现国家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为了提高行政法规的权威性,使行政法规能够及时为社会和公众知晓,便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执行和遵守,国务院决定改变现行的用文件形式发布行政法规的办法。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 从现在起,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发布令;经国务院批准、部门(含部、委、行、署、直属机构、国家局)发布行政法规,由部门主要领导人签署发布令。

二、 发布行政法规的令,包括发布机关、序号、法规名称、通过或者批准日期、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和签署人等项内容。

三、 经国务院总理签署公开发布的行政法规,由新华社发稿,《国务院公报》、《人民日报》应当全文刊载,国务院不另行文,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都应遵照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少量文本,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存档备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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