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4年04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4〕26号
施行日期2004年04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4]26号)
教育部:
你部《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教学[2004]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教育部牵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你部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国务院
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共青团中央 二00四年四月九日)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 联席会议职能
负责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政策和服务体系,指导和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共青团中央共10个部门组成,教育部为牵头单位。教育部部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任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在教育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 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并协调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督促、检查、指导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联席会议例会的主要内容要形成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周 济 教育部部长
成 员:李盛霖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袁贵仁 教育部副部长
鲍遂献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杨衍银 民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部长助理
侯建良 人事部副部长
张小建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
吴晓灵 人民银行副行长
杨树德 工商总局副局长
杨 岳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