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61号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香港设立东加铜材厂(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粤府函〔1992〕 11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广州铜材厂与香港达兴贸易公司合资在香港设立东加铜材厂(香港)有限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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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广州铜材厂在香港合资设立公司的复函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23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7月03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61号 施行日期1992年07月03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在香港设立东加铜材厂(香港)有限公司的请示》(粤府函〔1992〕 115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同意广州铜材厂与香港达兴贸易公司合资在香港设立东加铜材厂(香港)有限公司。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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