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8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海南省及其筹建工作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2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87年09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发〔1987〕23号

施行日期1987年09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发[1987]23号 1987年9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海南岛是我国第二大岛,面积34000平方公里,人口605万,其中少数民族人口96万。海南地处热带、亚热带,海域广阔,资源丰富,雨量充足,发展潜力很大。海南各族人民有着光荣的革命传统,为我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海南的经济、文化和其他各项事业,经过各族人民长期艰苦的努力,都有了发展。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项工作在改革、开放中取得了许多新的成就。但是,同全国许多地区相比,海南还有较大的差距,其优势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

为了加快海南的开发建设,改善海南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巩固国防,国务院提议把海南行政区从广东省划出来,成立海南省。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经过讨论,一致赞成这一提议,决定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并授权国务院着手进行海南建省的筹备工作。据此,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海南建省后,其地方行政体制的设置,要从海南的实际情况出发,符合改革的要求。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作为省县之间的中间层,应予撤销,同时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成立民族自治县或民族乡,把位于自治州管辖范围内的三亚市由县级市升格为地级市,建立省直接领导市县的地方行政体制。这样做,适应建设经济特区的需要,也理顺了关系,减少了层次,有助于提高办事效率,节省行政开支,有利于统一规划,加快开发建设,同时也不影响落实国家对少数民族的各项优惠政策。

二、 为有利于海南的统一开发建设,中央和广东省在海南的企业、事业单位,原则上应下放给海南省。这些企业、事业单位下放后,中央和广东省在投资、补贴、原材料供应等方面应继续给予支持和帮助。

三、 海南建省后,有关财政基数的划分问题,应按照兼顾广东和海南的利益、基本不增加中央财政负担的原则办理。

四、 海南建省后,各级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确定,要符合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要坚持党政分开、政企分开。机构要小,要多搞经济实体。机构的设置,要突破其他省、自治区现在的机构模式,也要比现在经济特区的机构更精干、有效一些,使海南省成为全国省一级机构全面改革的试点单位。

五、 海南的开发建设,必须立足于海南的资源优势,充分挖掘内部潜力,同时大力吸引外资,特别要注意引进港澳的资金,逐步建立起具有海南特色的外向型经济结构。为此,国务院将给海南省以更多的自主权,规定更为优惠的政策,使它成为我国最大的经济特区。

六、 成立海南建省筹备组。筹备组由许士杰、梁湘、姚文绪、孟庆平、王越丰同志组成,许士杰任组长,梁湘任副组长。筹备组要按照上述原则,立即开展工作,把有关开发、建设工作全面抓起来,并同有关部门和广东省协商,认真解决好建省中的问题。在筹备建省期间,海南行政区党委、政府的工作,在筹备组领导下进行。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