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0年04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0〕29号
施行日期1990年04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锡林浩特民用机场迁建问题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迁建锡林浩特民用机场。
二、 新机场场址确定在锡林浩特市西九公里处的锡赛公路南侧。
三、 新机场规模,按起降安24、运七、BAE146等同类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设计,总投资控制在一千五百万元以内,其中国家投资七百五十万元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由内蒙古自治区自筹解决。
四、 这个项目为地方项目,机场总体规划等由中国民航局组织审查。新机场建成后产权归民航,老机场同时作废,所有土地由地方统筹安排。
五、 其他具体事宜请你们商有关部门解决。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