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90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锡林浩特民用机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2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0年04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0〕29号

施行日期1990年04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锡林浩特民用机场迁建问题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迁建锡林浩特民用机场。

二、 新机场场址确定在锡林浩特市西九公里处的锡赛公路南侧。

三、 新机场规模,按起降安24、运七、BAE146等同类型飞机的技术要求设计,总投资控制在一千五百万元以内,其中国家投资七百五十万元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由内蒙古自治区自筹解决。

四、 这个项目为地方项目,机场总体规划等由中国民航局组织审查。新机场建成后产权归民航,老机场同时作废,所有土地由地方统筹安排。

五、 其他具体事宜请你们商有关部门解决。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年四月九日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