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年12月3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4〕144号
施行日期1994年12月3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外经贸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内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进出口银行:
外经贸部《关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进行综合商社试点的请示》(〔1993〕外经贸化发第1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总公司”)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综合商社试点。试点的目标是:建成以贸易为主业,集贸、工、技、金融、信息等功能为一体的国际化、实业化、多元化、集团化的综合贸易公司。
二、 同意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对外信托投资公司)划转中化总公司管理。原中化财务公司并入对外信托投资公司,其业务范围按现行信托投资公司的范围执行。随着综合商社试点的深入,对外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可包括进行适合综合商社特点的探索,但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对外信托投资公司改变隶属关系的同时,其承担的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债权与债务,全部划转给中国进出口银行。请外经贸部商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各方做好具体交接工作。
三、 扩大中化总公司的内贸权。对国内放开经营的商品,中化总公司可在国内自主经营或自营进口内销;对中化总公司经营进口的国内仍属专营性的商品,允许中化总公司在完成国家进口任务和委托代理进口业务的前提下,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国内经营单位合资或合作经营。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