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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新建宜昌黄龙寺民用机场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24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3年0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6号

施行日期1993年01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建设宜昌民用机场的请示》(鄂政发〔199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宜昌黄龙寺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宜昌市黄龙寺附近。

二、 机场建设规模,按满足起降波音737飞机的技术要求设计,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工程总投资控制在八千万元以内,资金全部由地方筹措解决。

三、 新机场产权归地方,由地方管理使用,中国民航局实行行业管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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