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3年01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3〕6号
施行日期1993年01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批准建设宜昌民用机场的请示》(鄂政发〔1991〕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宜昌黄龙寺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宜昌市黄龙寺附近。
二、 机场建设规模,按满足起降波音737飞机的技术要求设计,适当留有发展余地。工程总投资控制在八千万元以内,资金全部由地方筹措解决。
三、 新机场产权归地方,由地方管理使用,中国民航局实行行业管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