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年06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2002〕55号
施行日期2002年06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办函[2002]55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审批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陕政字[2002]21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 原则同意你省上报的《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2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对《方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方案》应明确村内“一事一议”用工的上限控制标准,并不得强行以资代劳;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要实行上限控制,严格执行规定程序;明确农业税计税价格,并注意与毗邻省份的平衡;改革试点期间不再开征新的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只对生产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征收农业特产税附加。
二、 你省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稳步实施。要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放在首位,搞好乡镇机构等相关配套改革,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努力做到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得到明显减轻、不反弹,确保乡镇机构和村级组织正常运转,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正常需要。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检查,正确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证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将修改完善后的《方案》及有关配套文件,抄送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二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