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6年10月1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6年10月1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我国蕴藏有丰富而多样的非金属矿,并且为国民经济各方面所需要。但是目前管理分散,经营混乱,技术落后,造成资源很大的浪费和损失;而且生产和需要也不能密切结合。今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各种非金属矿的生产逐渐显得重要。为了加强非金属矿的管理,除了指定水晶由第二机械工业部统一管理、金刚石由冶金工业部统一管理以外,对于一般非金属矿物的管理,暂时采取如下的办法:(注解:水晶现由地质矿产部统一归口管理。)
一、 中央各工业部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部门已开采的各种非金属矿,仍继续由现在主管部门分别管理。
二、 在建筑材料工业部内设立非金属矿管理处,负责管理非金属矿的全面规划和重要的非金属矿物的平衡和开采等问题。目前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非金属矿仍继续由原管理单位管理,中央主管部门应该加以指导。
三、 中央各工业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需要非金属矿资源的时候,可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提交地质部进行勘探,由中央各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开采。今后地质部应该注意较重要的非金属矿的资源勘探工作,并且列入国家矿产后备储量,以便供应需要部门开采。
四、 今后重要的非金属矿物的生产,均应该逐步纳入国家计划 (主管单位提出项目,由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确定并加以平衡)。
五、 关于民用的各种非金属矿物,统一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的工业部门管理。各地可根据当地非金属矿物资源和分配具体情况,确定开采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