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年04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4〕26号
施行日期1994年04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199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牡丹峰等13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已经国务院审定,现予发布。
加强对具有代表性和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和重要的自然遗迹等的保护,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履行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义务,对于保护自然,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之间的关系,搞好自然保护区的规划与管理,结合实际,加强有关法规建设,保护好珍贵的自然资源。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建立健全法规、制度,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做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工作,促进自然保护区事业的健康发展。
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四月五日
牡丹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
(共13处)
黑龙江省
牡丹峰自然保护区
兴凯湖自然保护区
浙江省
乌岩岭自然保护区
安徽省
鹞落坪自然保护区
山东省
马山自然保护区
湖南省
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
壶瓶山自然保护区
莽山自然保护区
广东省
南岭自然保护区
云南省
苍山洱海自然保护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防城金花茶自然保护区
西藏自治区
珠穆朗玛峰自然保护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沙坡头自然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