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建设部
发文日期1998年04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97〕建房开字第009号
施行日期1998年04月08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建房[1995]517号文《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为《规则》)下发后,实施过程中总体反映较好,对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更好地贯彻《规则》,现通知如下:
一、 各地应认真贯彻《规则》,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和产权登记中切实执行《规则》的基本原则。
二、 各地应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建房[1995]517号文件精神,尽快制定符合本地特点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应充分考虑到商品房在使用功能、建造结构等方面的特点,力求科学性及可操作性。
三、 凡商品房销售实行以使用面积作为计价单位的地区,为保持长期以来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延续性,商品房销售时应同时注明按建筑面积换算的单位面积价格。
四、 《规则》实施情况和实施中反映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