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9年12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9〕154号
施行日期1999年12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绥化地区行署和县级绥化市设置地级绥化市的请示》(黑政发[1999]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绥化地区和县级绥化市,设立地级绥化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北林区。
二、 绥化市设立北林区,以原县级绥化市的行政区域为北林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北二西路。
三、 绥化市辖原绥化地区的望奎县、庆安县、绥棱县、兰西县、青冈县、明水县和新设立的北林区,原绥化地区的县级安达市、肇东市和海伦市由省直辖。
绥化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