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0年11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90〕64号
施行日期1990年11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来,我国利用国外贷款逐年增加,这对于弥补国内资金不足,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促进经济建设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使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的机电设备有相当部分未纳入进口审查管理范围,致使不必要的重复引进和进口一些国内能够制造供应的机电设备的现象屡禁不止。这既不利于有效地使用国外贷款,提高投资效益,也不利于国内工业的发展。为了加强对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的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 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含混合贷款)进口机电设备,必须按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批。外贸公司凭批准文件对外签订商务合 同,未经批准,不得对外签约。海关凭批准文件验放,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还要加验进口许可证。
二、 使用限制性国外贷款进口机电设备,在编制、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对外谈判时,要尽可能为国内反承包或合作制造供应部分设备创造条件。
三、 在国内外市场采购的机电设备,属采用询价比价方式的,要将准备进口和国内采购的设备清单,报相应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审批;属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的,其标书要报相应的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会同有关制造部门审核后,再报送贷款机构,开展国际招标。评标结束后,凭中标设备明细表,办理批准进口手续。
四、 为做好国际招标进口机电设备的评标工作,由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经贸部、机电部等有关部门组成国家评标委员会,根据工作需 要,研究制定国家评委会的章程,及时协调解决有关单位招标过程中的争议问题。评标时,要吸收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和设备制造部门参加,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
五、 国内中标、反承包及合作制造设备的企业,必须严格履行经济合同。为鼓励、支持国内企业参加投标,对中标的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即中标所得外汇全额留成,自负盈亏,其中:80%的外汇额度留给中标和生产单位,20%的外汇额度返还给直接负责偿还贷款的单位。对中标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和关键零部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六、 各级计划和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正确引导国外贷款的使用方向。要从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严格按国家产业政策对利用国外贷款的基建、技改和引进项目进行评估和筛选;对国家禁止、限制发展的项目,一律不予安排国外贷款。凡国内能够制造供应的机电设备,应尽可能安排使用国内资金,控制不必要的重复引进。
七、 进口审查管理部门要严格把好进口关,针对国外贷款特点,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发挥贷款项目的经济效益。
八、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以本通知为准。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主题词: 代款 进口 设备 管理 通知
抄送:党中央各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各总部、各军兵种。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
各民主党派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 1990年11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