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1957年)国务院关于调整生猪购销价格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25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7年02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03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关于全国生猪购销价格的调整方案,经生猪专业会议讨论后,中央和国务院已批准。为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做好调价前的准备工作,现将这次调价的要点通知如下:

一、 生猪收购价格:全国平均提高13.89%。各省调高幅度基本上同意省委所提的意见,仅个别省、直辖市有修正。

二、 猪肉零售价格:城市和乡村一般均作适当提高。全国平均提高8.42%,北京每斤提高5分,天津、上海提高5分5厘,其他城镇由各省根据生猪收购价格及税率的调整情况,并根据以省为单位、经营内销生猪部分稍为有利的原则,在每斤提高3分到了分的范围内加以调整。猪肉批发价格也相应提高。

三、 由于猪的屠宰税率已改为8%,今后不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原来屠宰税、营业税分征的城市,应在零售部门原有费用及利润不变的原则下,将免征营业税部分,在此次调价时,相应地提高猪肉的批发价格。

四、 接壤地区的价格应按照商品正常流转方向,根据保证养猪生产者有利与基本摆平的原则,互相联系,协商解决。

这次调整生猪购销价格,定在3月1日执行。在3月1日前各地不能自行提价。3月1日前农民卖出的生猪,一律不得按调整后的收购价格再行补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此通知后,请即着手准备(中央掌握市场,亦由各省安排)。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