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9年06月0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9年06月0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近日来,北京平息反革命暴乱的斗争已取得了初步胜利。但是,极少数暴乱分子和别有用心的坏人不甘心他们的失败,到处制造和散布谣言,蛊惑群众,并煽动一些学生到工厂演讲,甚至堵塞工厂大门,阻止工人上班,切断工厂交通,煽动工人罢工,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企图通过搞垮经济来搞乱全国,进而达到推翻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对极少数反动分子的这一罪恶阴谋,必须提高警惕,采取果断措施,充分予以揭露,并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对他们的破坏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确保工业生产的正常进行,特公告如下:
一、 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业生产主管部门,要把保障工业生产的正常进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紧抓好。要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的作用,维护工厂的生产秩序,确保工业生产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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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围困厂矿企业,破坏交通秩序,阻止工人上班。
对于极少数坏人煽动破坏生产的行为,要予以充分揭露,并依法惩处。
ame="i3"> 三、各地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要加强对重要企业的保卫工作;要抽调适当力量,协助生产企业维护好治安秩序。对破坏生产的极少数坏人,要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四、 工人阶级是工业生产的主力军,要发扬主人翁的精神,克服困难,坚守岗位,搞好生产。对于破坏生产秩序的任何演说、串联活动,都要坚决予以批驳和阻止。必要时,可组织“护厂队”,保卫工厂和工人的劳动成果,维护工厂的正常生产秩序。
五、 各级领导要认真组织广大职工学习中共中央、国务院《告全体共产党员和全国人民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广大职工认识到,搞好本职工作和生产,是维护国家安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实际行动,要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努力创造良好的经济秩序和生产环境。
以上各点,各地要广为宣传,坚决贯彻执行。
一九八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