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57年09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57年09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关于撤销铁路、水上运输法院的报告,同意将已经建立的19个铁路、水上运输法院和31个派出庭予以撤销。并决定:
一、 运输法院撤销后,运输方面的一般刑事案件,分别由案件发生的地方基层法院处理;直接危害运输的刑事案件,由运输系统的管理局、分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二、 运输法院的干部,除了少数需要留在地方的人民法院工作的以外,其余,原则上仍调回原来地区或企业部门重新分配工作。
三、 运输法院的档案,分别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省、市司法厅、局接管。
四、 运输法院的结束工作,各地由司法部门会同企业部门办理,并应于撤销通知下达后三个月内处理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