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02月0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发〔1985〕16号
施行日期1985年02月0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去冬今春以来,一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市场上大量争购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呢绒及其制品等高档消费品,使社会集团购买力急剧上升。这不仅增加财政开支,妨碍货币回笼,而且造成市场供应紧张。许多群众因为社会集团争购而买不到急需的紧俏商品意见很多,反应强烈。这种状况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就会影响市场物价的稳定,影响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影响我们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对此,各级领导必须引起重视,采取坚决的措施,加以扭转,以巩固和发展大好形势。为此,特对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 坚决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数额。根据当前市场商品供应情况和节减财政开支、增加货币回笼的精神,今年各地区、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和管理工作,大力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数额,要求做到比上年减少百分之二十左右。属于国家专项控制的商品,除新建单位和某些特殊需要外,一般不要再购买。
二、 重新确定专项控制商品的范围。国家对社会集团控制购买的商品,原来规定为三十一种,以后缩小为十四种,现在重新确定为十七种。即:小汽车、大轿车、摩托车、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沙发、地毯、沙发床、空气调节器、录音机、录像机、照相机、大型和高级乐器、家具、呢绒及其制品、纯毛毯等(详细目录附后)。上述专项控制商品,未经授权机关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到市场上购买,也不得委托工厂制作,或者采取变相的方式,把钱发给个人购买。
三、 适当集中审批专项控制商品的权限。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遇有特殊情况必需购买上述专项控制商品时,中央单位须报经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和财政部批准;地方单位(包括中央派驻地方的单位)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批准。县以下单位(不含县)如何审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上述从严控制的精神自行确定。
四、 加强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财务、银行、商业、交通监理和审计部门都必须加强对社会集团购买力的监督管理工作。凡未经批准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商业、物资部门和生产单位不得出售,财政、财务部门不得报销,银行不得付款,交通监理部门不发车辆牌照。为了做好这方面的工作,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机构要健全,工作要加强。
五、 加强领导,严肃纪律。各地区、各部门对去年社会集团购买力增长过猛的情况,应当认真进行一次检查,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有效的控制管理办法。同时,要教育干部正确认识和对待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工作,以大局为重,自觉地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有的单位不顾国家规定,明知故犯,不经批准任意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一律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并没收其购买的商品。
六、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国务院或其他有关部门的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军队系统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办法,由总后勤部根据本通知精神自行规定。
(此件印发至县级)
1985年2月7日 附: 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目录
1.小汽车(包括小轿车、吉普车、旅行车、工具车,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
2.大轿车(包括用于更新的车辆)
3.摩托车(包括各种摩托车、轻骑以及用于更新的车辆,但不包括后三轮货运摩托车)
4.沙发
5.地毯(包括混纺、纯化纤品)
6.沙发床(包括沙发床垫)
7.空气调节器(指窗式、柜式的制冷或制冷制热机)
8.录音机和多用机(单价在五百元以上的)
9.录像机(包括摄像机、放像机、编辑机)
10.照相机和放大机(包括各种镜头)
11.大型或高级乐器(单价在三百元以上的)
12.家具(单价在一百元以上的钢、铁、木、藤等制作的各种家具)
13.呢绒及其制品(包括混纺制品,海轮旗帜免予审批)
14.纯毛毯
15.彩色电视机
16.电冰箱
17.洗衣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