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11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0〕71号
施行日期1990年11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成立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的报告收悉。现函复如下:
为了改善投资环境,更好地吸收外商投资,引进人才和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除中国国际人才开发中心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及其中外雇员开展人事管理服务等工作外,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同意成立中国国际企业合作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
1、 组织接待国际间企业及企业家交流,为外商来华办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企业法规、企业资信、联络合作对象和项目选择等咨询;
2、 为外资企业进行商标代理、广告代理、企业名称、申报登记手续等咨询服务;
3、 为外资企业及其雇员提供配套的涉外事务和人事管理服务,主要包括:
(1)承办向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以及境外派遣各类中方专业技术(包括管理)人员、劳务人员工作;
(2)承办上述机构中方雇员的管理、培训和出入境手续、社会保障等配套服务;
(3)承办向国内企业等机构选派外籍雇员工作;
(4)承办外商人境居留、婚姻、国籍、治安、再出境再入境等涉外事务的咨询工作;
(5)组织开展为国内外资企业及其雇员进行综合管理服务的调查研究。
公司成立后应为改善投资环境努力搞好配套服务工作。随着工作的逐步开展,根据需要,公司可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请按规定办理登记注册等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