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2年06月0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2〕44号
施行日期1992年06月0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举办’93上海国际电影节的请示》(沪府〔1992〕12号)收悉。经商有关部门并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函复如下:
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增进国际友好交往,促进中国电影事业的发展,同意你们举办’93上海国际电影节。所需经费由电影节组委会自行筹措。关于上海国际电影节每两年举办一次的问题,由你市与广播电影电视部商定。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