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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制止我国公民非法移居国外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26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1992年05月0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中办发〔1992〕3号

施行日期1992年05月0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制止我国公民非法移居国外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19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外交部、公安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劳动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制止我国公民非法移居国外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外交部 公安部

经贸部 劳动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制止

我国公民非法移居国外的意见

(1992年4月1日)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对公民因私事出国实行放宽限制的政策,已经成为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十多年来,我国公民因私事经公安机关批准实际出国的有七十多万人,其中一部分人定居国外,总的情况是好的,应当予以肯定。

但是,近些年来,我国公民通过非法渠道移居国外的活动有增长趋势,其中在东南沿海的部分地区较为突出。主要有以下形式:有的在合法出境后,去第三国非法居留;有的以探亲、团聚、留学、旅游、劳务等为名,假造证明材料,骗领证件;有的内外勾结,偷渡出境。目前,我国公民非法移居国外的活动几乎遍及世界各主要国家,其中一部分人生活无着,有的甚至沦入黑社会,被迫从事不正当的职业。上述非法移民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对外形象,影响了我国与一些国家友好关系的发展,损害了当地华侨、外籍华人的利益。在非法移居国外活动突出的我国某些地区,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也受到一定影响。这种情况如任其发展,势必严重损害我国家利益,影响我公民正常出国。为此,需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一、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非法移民问题的危害,这类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更要予以高度重视。我国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的实现主要靠全体人民团结奋斗,不可能通过向外移民解决我国人口问题和经济发展问题。同时应当看到,当前国际形势错综复杂,加之一些国家经济不景气,失业问题严重,我国对移民问题的举措更为国外所关注,对于一些难以完全避免发生的情况,也会为敌视我国的反动势力所渲染和利用,以达到其诋毁我国的目的。对此,各级领导干部头脑要十分清醒,切不可掉以轻心。经验证明,只要各级党政领导统一思想。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并认真组织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协调一致地采取有力措施,我国公民非法移居国外的活动是能够得到有效遏制的。

二、 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国内外宣传我国政府在移民问题上的一贯政策和主张,宣传我国反对公民非法移居国外活动的一贯立场和为制止这类活动所做的大量工作,使有关国家、海外侨胞和我国内群众对此有比较清楚的了解。在宣传上可以选择一些已破获的偷渡集团和我国公民非法移居国外后上当受骗、境遇悲惨、人财两空的典型事例公开报道。要加强对国内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以增强爱国主义精神,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纠正部分干部、群众盲目崇拜西方社会的错误思想,在非法移民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这项工作可结合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进行,并作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三、 为有效地遏制我国公民非法移居国外的活动,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各级公安部门(尤其是闽浙粤滇桂五省区的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在严格依法审批、认真查验证件、加强边境管理、打击偷渡团伙,以及加强公安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对于查实的偷渡团伙的头头,要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外交、经贸、劳动、侨务等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出国劳务管理,整顿劳务市场特别是出国劳务秩序,建立健全出国劳务法规,打击非法招募活动,防止以劳务输出为名非法移居国外;对协助已在国外的我国公民办理居留手续,协助已在国外但尚未获得居留权的我国公民在适当时机取得合法地位,以及做外国移民机构的工作等,也要加强领导和管理。

四、 在切实有效地制止我国公民非法移居国外活动的同时,有关部门应当从我国海外侨胞众多、国内劳动力资源丰富的特点出发,为家庭团聚、投亲靠友等自然渠道移居国外提供便利,依法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此外,还要积极探索一些新的公民合法移居国外的渠道。鉴于这方面情况比较复杂,涉及问题较多,需要采取慎重态度,我们待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通盘考虑后,再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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