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4年06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4〕46号
施行日期1994年06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局:
你们联合上报国务院《关于停止执行企业以留利再投资退40%所得税规定的报告》([94]财政字第5号)收悉。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现批复如下:
同意停止执行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第六款“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以留利安排生产性建设项目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退还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税款”的规定,并由你们行文通知各地区、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