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12月26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133号
施行日期1995年12月26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泉州肖厝港货运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请示》(闽政〔1993〕综65号)和《关于湄洲湾莆田秀屿货运码头、湄洲岛客运码头对外籍船舶开放的请示》(闽政〔1992〕综317号)等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泉州市肖厝港、莆田市秀屿港(含湄洲岛客运码头)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开放海域范围和有关外轮进出航线及锚地划定等事宜,由你省与福建省军区商定。
二、 同意肖厝港口岸设立边检、海关、卫检、动植检、商检等检查检验机构,并承担福建炼油厂专用码头检查检验工作。肖厝港和秀屿港的港监和船检属地方机构,其人员编制由地方解决。以上人员除边检外,均从地方党政群机关现有人员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三、 上述检查检验机构人员所需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国家补助,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港监、船检人员办公、生活用房建设资金由地方交通部门解决。各检查检验单位开办费由地方解决;业务用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由各主管部门解决。
四、 肖厝港、秀屿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前,由国家口岸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对外公布。
国务院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