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9年04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19号
施行日期1989年04月01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89年4月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9〕 19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由于煤炭和电力供应紧张,一些地方对建设核电站的热情和积极性很高,纷纷提出兴建核电站的要求,这对于解决能源短缺和发展我国核电事业是有利的。但是,鉴于核电技术复杂,安全要求严格,政治敏感,核电站建设周期长、投资大,不但涉及省、市或部门的投资平衡以及我国核燃料生产的可能,而且涉及能源结构和合理布局等一系列问题,对全国的经济发展影响很大,因此,核电建设必须由国家统筹规划。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通知:
一、 核电建设必须纳入国家计划。由能源部对核电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领导,授权和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对核电站的生产、经营、科研、开发和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并对核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地对有关核电建设问题不能自行决定。
二、 核电建设的国际合作,应报国务院审批。各地区、各部门可以反映情况,提出意见,但不得自行对外联系。
三、 核电站立项前的工作,由能源部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具体工作委托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组织进行,核电站的项目建议书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组织编写。
四、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由中国核工业总公司组织实施。集资建设核电项目,由能源部会商出资各方,成立董事会和项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