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5年05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5〕36号
施行日期1995年05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公司名称,加强对公司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决定,现通知如下:
今后,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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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司名称冠以“中国”等字样问题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27 阅读:次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5年05月29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1995〕36号 施行日期1995年05月29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公司名称,加强对公司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决定,现通知如下: 今后,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公司外,其他新立的公司(包括其他各类经济实体)一律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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