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0年02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1990〕6号
施行日期1990年02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990年2月22日 国办发明电〔199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国发〔1989〕77号)发出以后,各地区、各部门做了不少工作,到去年十二月底,全国共查出各种“小金库”资金10.01亿元,清查工作取得了初步成绩。但从全国看,这项工作还未深入开展起来,许多部门、企业和单位还存有侥幸心理,没有认真清理和检查。为此,国务院决定,在今年一季度,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清查“小金库”的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 清理检查“小金库”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搞好治理整顿、加强廉政建设,端正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二、三月份的重要工作,并指定一位负责同志挂帅,再次进行部署,切实抓出成效。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清查工作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继续发动企业、单位和部门进行自查自报,广泛开展群众性的举报活动,并组织力量选择一批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进行抽查复查,排除干扰,把清查“小金库”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二、 对查出的“小金库”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的具体规定处理。再次重申以下纪律:
(一)自国务院《通知》发出之日起,凡继续动用“小金库”资金的,都要用单位自有资金归垫,私自转移的要如数追回;
(二)私自将未动用的“小金库”资金全部转作单位收入,不按规定比例上交财政的,要如数补交;
(三)对拒不清理、检查和继续私设“小金库”的,一经查出,要加重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四)经过这次清査后,任何单位都不得私设“小金库”。
凡今年三月底以前,单位自查自报出来的“小金库”资金,仍按自查政策处理。清查“小金库”资金的汇总报表继续按月报送。
三、 各新闻单位要积极配合清查工作,搞好宣传报道,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今年四月底以前,要向国务院报送清查“小金库”工作的总结,同时抄送国务院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