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86年11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6年11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今年以来,各地不断反映农用柴油油源不足,供应紧张。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国家计划分.配的平价农用柴油管理不严,有的甚至以油谋私,使供需矛盾更加突出。这种状况如不改变,将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为了加强农业用油的管理,改进分配、供应和销售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 努力增加生产和供应
为了缓和国内石油供需矛盾,国家已减少部分成品油和原油出口,并适当进口了一部分成品油,以增加国内用油的供应,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石化总公司要督促炼油企业从全局出发,调整产品结构,多生产一些柴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分配安排上要优先考虑农业生产的需要。今后,国家要根据资源情况,可多增加一些高价柴油供应农村。
二、 改进分配办法
对平价农用柴油,国家仍实行专项下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分配计划保证落实。在平价柴油的分配上,要重点保证种植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农田机械作业和无电区的口粮及饲料加工用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农业用油分配指标要下达到基层。为应付急需的机动油,只准留在省、县两级,两级所留机动油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量的5%。不准把规定内的机动指标挪作他用,更不准层层截留。
农牧渔业部要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农用柴油分配、供应管理办法》,下发各地执行。
三、 切实加强管理
农业用油的分配、供应、销售单位,都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各经营单位要通力协作,及时掌握供需变化,积极组织货源,搞好运输调度,保证农业用油的供应,不误农时。基层分配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分配指标,接受群众监督。基层供油点要搞活经营,方便群众。批发公司分给基层供油点的指标和基层供油点发给农民的油票必须保证兑现,决不可失信于民,有关部门要检查落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乱批条子。要坚决打击套购倒卖和以油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对违者要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
四、 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各级石油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牌价(包括平价和计划内高价),炼油企业自销油和所有经营计划外高价油的单位(包括集体、个体),价格都要控制在规定的最高限价以下。任何单位都不准随意涨价和变相涨价,不准把平价油转成高价油销售。物价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至于是否改变批发公司对基层供销社的现行作价办法问题,由石化总公司和商业部等有关部门,另行研究解决。
五、 大力开展节约用油
当前,不少地方农业用油中,存在比较严重的浪费现象,节约用油潜力很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注意控制柴油动力机具的增长,积极配合使用部门,大力宣传节约用油,推广节油措施,杜绝浪费现象。国家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节约用油措施,下发各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