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1993年11月17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函〔1993〕90号
施行日期1993年11月17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农业部、内贸部、人民银行、轻工总会、工商银行:
经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报国务院领导批准,对猪肉的国家储备和副食品生产、供应等问题函复如下:
一、 要完善猪肉储备制度。国家储备猪肉的数量以十五万吨为限。近期再增加三万吨,达到十二点六万吨,今后可根据猪肉市场供求变化适当增减。储备猪肉所需贷款规模和资金,由工商银行统筹安排,人民银行给予支持;费用补贴由中央财政负担,每年不超过一亿元。猪肉储备的行政管理和商业经营行为要分开。内贸部要尽快提出国家储备猪肉管理办法,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审定后下达执行。地方也应建立猪肉储备制度。
二、 继续抓好“菜篮子工程”建设,确保副食品生产的稳定增长,满足市场供应。国务院今年召开的菜篮子工程工作会议所确定的精神,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七五”时期国家确定的扶持副食品生产和流通的各项政策,“八五”后期要继续执行,各地现行的优惠措施应继续保留;中央和地方因肉菜价格改革而减少的财政补贴,要用于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不得挪作他用。请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的具体办法。各地也应建立副食品风险基金。
三、 动销国家储备糖要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稳定食糖生产和加强宏观调控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3〕4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上述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督促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