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00年06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00〕60号
施行日期2000年06月10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函[2000]60号 2000年6月10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眉山地区设立地级眉山市的请示》(川府[1999]3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眉山地区和眉山县,设立地级眉山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东坡区。
二、 眉山市设立东坡区,以原眉山县的行政区域为东坡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东坡镇。
三、 眉山市辖原眉山地区的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和新设立的东坡区。
眉山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