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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地面安全措施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2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2年03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1982〕9号

施行日期1982年03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大军区、省军区,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国务院有

关部委:

一九七九年五月十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规定》下发以来,各单位对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工作比前重视,地方和军队都做了不少工作,普遍建立了安全保卫委员会(领导小组),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协商解决了一批历史遗留的问题。军事禁区不禁,秩序混乱的状况有了较大的转变。但有些地方由于采取的措施不够有力,工作不够落实,也发生了一些问题。例如,今年一月十四日夜间,一架载有旅客一百一十人(外宾七十二人)的民航三叉戟飞机,在广西桂林机场降落时,同横穿跑道的一条水牛相撞,飞机前起落架折断,机头接地摩擦滑行了一千多米。由于飞行员迅速关闭发动机,切断了供电、供油系统,才避免了一次机毁人亡的严重事故。近年来,飞机在跑道上与人、畜相撞已发生多起,既影响部队的战备、训练,又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损失。特别是民航航班飞机一旦出了事故,不仅将在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而且也将在政治上带来极坏影响,有损我国声誉。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除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1979〕130号文件外,特提出以下要求: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会同当地驻军、民航等单位,对各机场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事设施安全保密的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没有按规定建立机场安全保卫委员会和机场公安派出所的,应尽快建立起来。机场安全保卫委员会要切实加强机场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问题。对机场附近的人民群众要加强宣传教育,使他们自觉遵守各项规定,共同搞好机场秩序,保证飞行安全。

二、 加强机场的警卫和管理工作。机场警卫分队和机场派出所的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场。附近群众进入机场割草、放牧等,必须经过机场主管单位同意,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对擅自进入机场或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机场的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蓄意扰乱机场秩序,破坏机场设施,危及飞行安全的,应依法惩处。

三、 为了便宣地管理,位于大中城市附近和人口稠密地区的机场,应根据不同情况,因地制宜,逐步建立铁丝网、围墙或挖场界沟等警戒设施,以加强机场、油库、弹药库等重要部位的安全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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