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法规查询 » 中央法规司法解释 » 正文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2-28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13年01月0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2013〕2号

施行日期2013年01月0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月2日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水利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统计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目标详见附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条 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或上一考核期的自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九条 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划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条 水利部在每年6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国务院,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经国务院审定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水利部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附件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总量控制目标

单位:亿立方米

地区 2015年 2020年 2030年

北京 40.00 46.58 51.56

天津 27.50 38.00 42.20

河北 217.80 221.00 246.00

山西 76.40 93.00 99.00

内蒙古 199.00 211.57 236.25

辽宁 158.00 160.60 164.58

吉林 141.55 165.49 178.35

黑龙江 353.00 353.34 370.05

上海 122.07 129.35 133.52

江苏 508.00 524.15 527.68

浙江 229.49 244.40 254.67

安徽 273.45 270.84 276.75

福建 215.00 223.00 233.00

江西 250.00 260.00 264.63

山东 250.60 276.59 301.84

河南 260.00 282.15 302.78

湖北 315.51 365.91 368.91

湖南 344.00 359.75 359.77

广东 457.61 456.04 450.18

广西 304.00 309.00 314.00

海南 49.40 50.30 56.00

重庆 94.06 97.13 105.58

四川 273.14 321.64 339.43

贵州 117.35 134.39 143.33

云南 184.88 214.63 226.82

西藏 35.79 36.89 39.77

陕西 102.00 112.92 125.51

甘肃 124.80 114.15 125.63

青海 37.00 37.95 47.54

宁夏 73.00 73.27 87.93

新疆 515.60 515.97 526.74

全国 6350.00 6700.00 7000.00

附件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用水效率控制目标

地区 2015年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 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北京 25% 0.710

天津 25% 0.664

河北 27% 0.667

山西 27% 0.524

内蒙古 27% 0.501

辽宁 27% 0.587

吉林 30% 0.550

黑龙江 35% 0.588

上海 30% 0.734

江苏 30% 0.580

浙江 27% 0.581

安徽 35% 0.515

福建 35% 0.530

江西 35% 0.477

山东 25% 0.630

河南 35% 0.600

湖北 35% 0.496

湖南 35% 0.490

广东 30% 0.474

广西 33% 0.450

海南 35% 0.562

重庆 33% 0.478

四川 33% 0.450

贵州 35% 0.446

云南 30% 0.445

西藏 30% 0.414

陕西 25% 0.550

甘肃 30% 0.540

青海 25% 0.489

宁夏 27% 0.480

新疆 25% 0.520

全国 30% 0.530

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5年后的用水效率控制目标,综合考虑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布局和物价等因素,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另行制定。

附件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

地区 2015年 2020年 2030年

北京 50% 77% 95%

天津 27% 61% 95%

河北 55% 75% 95%

山西 53% 73% 95%

内蒙古 52% 71% 95%

辽宁 50% 78% 95%

吉林 41% 69% 95%

黑龙江 38% 70% 95%

上海 53% 78% 95%

江苏 62% 82% 95%

浙江 62% 78% 95%

安徽 71% 80% 95%

福建 81% 86% 95%

江西 88% 91% 95%

山东 59% 78% 95%

河南 56% 75% 95%

湖北 78% 85% 95%

湖南 85% 91% 95%

广东 68% 83% 95%

广西 86% 90% 95%

海南 89% 95% 95%

重庆 78% 85% 95%

四川 77% 83% 95%

贵州 77% 85% 95%

云南 75% 87% 95%

西藏 90% 95% 95%

陕西 69% 82% 95%

甘肃 65% 82% 95%

青海 74% 88% 95%

宁夏 62% 79% 95%

新疆 85% 90% 95%

全国 60% 80% 95%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 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