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87年10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7〕162号
施行日期1987年10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民航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一月九日《关于报送<梧州长洲岛民用机场项目建议书>的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梧州长洲岛民用机场。
二、 机场场址确定在梧州市西南的长洲岛。
三、 机场规模按满足安24类型飞机起降要求设计。
四、 建设投资在设计任务书中审定,其中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筹措四分之三,中国民航局在“八五”计划期间安排四分之一。
五、 具体事宜,请你们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国 务 院
中央军委
一九八七年十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