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中央军委
发文日期1999年08月1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9〕102号
施行日期1999年08月1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九寨黄龙民用机场建设立项的请示》(川府〔1998〕4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新建九寨黄龙民用机场。机场场址确定在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松潘县川主寺镇东北约11公里处。
二、 九寨黄龙机场是国内支线、旅游机场。机场建设规模为:飞行区按4C级标准,主要满足A320型飞机,同时兼顾B757型飞机的起降要求设计,跑道长3200米;站坪按停放4架飞机(3架C类,1架B757)设计;航站区按满足2010年旅客吞吐量50万人次目标设计,航站楼面积控制在6750平方米以内,航管楼1500平方米,主降方向设I类精密进近着陆设备,次降方向为目视进近,并建设相应的供油及机场生产、生活辅助设施。
三、 项目估算总投资9.96亿元,其中资本金6亿元,由你省财政及交通厅、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分别安排2亿元、3亿元、1亿元;其余资金通过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四、 九寨黄龙机场项目必须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其建设方案需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作进一步论证。
五、 机场建成后,由地方经营管理,民航总局实行行业管理。
六、 具体事宜,请商有关方面办理。
国务院
中央军委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