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01月1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5〕3号
施行日期1985年01月1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
你省冀政〔1984〕101号《关于建议修改国发〔1974〕79号等文件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省所提建议,对有利于搞活经济和促进生产与科学教育事业发展的建设项目,可同意在保定、廊坊地区选址建设。鉴于这两个地区城镇密集、工业集中,又毗邻北京、天津市,水资源和能源都比较紧张,因此,对于要在这两个地区选址建设的项目要有所选择、适当控制,要本着地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注意防止与北京、天津市的规划、建设发生矛盾。
国务院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