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2年01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82年01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中央各部门和各地的一些单位和人员,以各种名目到桂林开会和出差的人员相当多,给当地的供应、食宿、运输造成很大压力,也严重影响了接待国外旅游者的工作.其他风景游览胜地也有类似情况.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 各部门、各单位在旅游旺季(四月至十一月),不要到桂林、杭州、苏州、西安、青岛、大连等地开会.如必须在这些地方开会,需事先征得该省(区)人民政府的同意.
二、 各单位要建立严格审核的报销制度,教育出差人员不准利用出差之便,以各种借口,用公款到风景游览区游山玩水.违者,其游览旅费自行负担.
三、 接待国外旅游者比较集中的城市的宾馆、饭店,在旅游旺季,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接受安排会议任务.
上述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