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5年11月0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5〕106号
施行日期1995年11月0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涪陵地区设立涪陵市(地级)的请示》(川府发[1994]1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涪陵地区、涪陵市,设立地级涪陵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枳城区。
二、 涪陵市新设枳城区和李渡区。枳城区辖原县级涪陵市的敦仁、崇义、荔枝、江东4个街道办事处,黄旗、龙桥、白涛、焦石、珍溪、清溪、南沱、百胜8个镇,山窝、罗云、卷洞、丛林、仁义、中峰6个乡,区人民政府驻中山东路。李渡区辖原县级涪陵市的李渡、蔺市、马武、新妙、龙潭、青羊、石沱、堡子、镇安、义和、致韩11个镇,明家、增福、两汇、石龙、同乐、酒店6个乡,区人民政府驻李渡镇。
三、 涪陵市辖原涪陵地区的垫江县、武隆县、丰都县和新设立的枳城区、李渡区。原涪陵地区的南川市由省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