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日期2002年09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2002〕22号
施行日期2002年09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一段时间,部分地区陆续发生多起投毒案件和中毒事件,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尤其是2002年9月14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汤山镇发生的恶性投毒案件,导致431人中毒,其中38人死亡,影响十分恶劣,教训十分惨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已经发生的事件中汲取深刻教训,建立明确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的犯罪活动,切实防范利用危险化学品投毒引起的中毒事件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经国务院领导批准,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 突出重点,继续开展危险化学晶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区、各部门要在现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基础上,集中一段时间,重点对有毒危险化学品开展一次深入、彻底的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一是对本地区流失在社会上的剧毒急性鼠药、剧毒农药和危险化学品进行彻底清查清缴,集中管理。二是对非法生产、销售剧毒急性鼠药等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小作坊、“黑窝点”,以及集贸市场摊点和游商游贩坚决予以查封、取缔;三是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和投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从重从快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专项整治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公安、农业气卫生、工商、质检、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过专项整治,坚决遏制非法生产、销售危险化学品和利用危险化学品实施投毒等犯罪活动。
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指导,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二、 明确责任,尽快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审核定点和工商注册登记、产l品生产经营许可、包装和储运、污染防治、事故应急处置、中毒人员救治,以及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犯罪活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强化对农产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工、饮食烹饪供应、饮用水处理供应,以及饮用水源地、食品批发市场、公共餐饮场所、单位内部食堂等场所的安全管理措施,把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建立健全有关管理部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疏于监管,而造成非法生产、销售活动猖獗,或发生重大案件和事故的管理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三、 严密防范,完善重大突发事件预防、报告和处理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和处理制度,建立健全预警和应急处理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完善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各项防范措施,并认真开展工作。要完善食品卫生安全保障体系和标准,改进检测技术方法和手段,及时了解和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评价情况、危险化学品流向、储存和使用情况。要认真执行危险化学品排查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预防投毒等重大事件的发生。要指定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急救药品、医疗器具、调查取证和卫生检验设备,确保中毒救治工作迅速有效开展。如果发生投毒和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要及时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机制,对瞒报、漏报、缓报重大中毒事件,或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救治、及时处置的有关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惩处。
四、 加强领导,确保国庆期间及十六大前后的绝对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树立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政治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集中人力、财力、物力,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国庆期间和十六大前后的绝对安全。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自觉抵制、揭发有关危险化学品犯罪活动的良好社会氛围。要积极疏导、化解社会矛盾,避免矛盾激化,预防恶性事件的发生。同时,要注意把握新闻导向,防止产生负面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