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文日期2000年12月01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法秘函〔2000〕13号
施行日期2000年12月01日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解释
(国法秘函[2000]13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责令限期拆除”是否是行政处罚行为的请示》(川府法[2000]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不应当理解为行政处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