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92年04月24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92〕36号
施行日期1992年04月24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机电部并国家计委、财政部、商业部、物价局、税务局、工商局:
机电部《关于取消彩电特别消费税及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停止实行专营管理和停止征收特别消费税问题。一九八八年底至一九八九年初,由于当时国内彩色电视机(简称彩电,下同)生产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国内市场出现了彩电经营渠道混乱和严重倒买倒卖等现象,为了整顿经营秩序,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国务院于一九八九年二月决定对彩电实行专营管理,并下发了《关于对彩色电视机实行专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12号)。彩电实行专营管理以来,在治理整顿彩电流通领域的混乱状况,调节供需关系,维护国家和消费者的利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并为调整电子工业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创造了有利条件。
目前,彩电市场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内生产的彩电已基本满足消费需求,经营秩序好转,市场比较平稳。为了推进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把企业推向市场,促进彩电工业的发展,国务院决定停止对彩电实行专营管理,并停止征收彩电特别消费税。
停止对彩电实行专营管理后,具备一定条件的国营、集体企业经核准登记可以经营彩电,个体和私营企业不准经营。彩电的批发业务要适当控制。彩电经营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正常程序审核,具体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在对彩电实行专营期间已取得专营许可证的企业,以及经营范围中已经核准经营彩电的企业,可继续经营彩电,不再另行审批。
二、 关于放开彩电整机的出厂价和市场销售价格问题。根据目前彩电的供求情况,国家对彩电价格不再实行集中管理和统一定价,定价权下放给企业,实行市场调节。为使彩电生产与销售相衔接,提倡工商联合,彩电生产企业要通过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等有效途径,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国家物价局、机电部、商业部要注意掌握彩电市场和企业的生产情况,研究制定相应措施,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以利于稳定彩电市场。
三、 关于停止征收彩电特别消费税后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鉴于在对彩电实行专营管理期间,各地征收彩电特别消费税的办法不一,情况比较复杂,停止征收彩电特别消费税后,对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要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既要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又要有利于促进彩电的生产和销售。一九九〇年三月以前的遗留问题,原则上仍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调整国产彩色电视机特别消费税和价格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0〕1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此之后的遗留问题,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以上各条,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国务院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