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63年08月15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施行日期1963年08月15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 1963年8月15日)
在棉花收购工作中,国家向棉农收购籽棉还是收购皮棉的问题,是涉及到精选棉花籽种、剥取棉花短绒以及合理安排油脂、油料的征购和留用等许多重要方面的问题;同时,也涉及到及时完成棉花收购任务的问题。因此,目前的棉花收购工作,应当根据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利益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现在对于收购籽棉和皮棉及其有关的问题,作出以下规定。
一、 对于生产队需要留下的种籽棉,应当坚决贯彻执行一九六二年五月三十日“国务院关于做好选种留种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只收购皮棉,不收购籽棉。生产队留用种籽棉的数量,应当根据下一年度的播种面积,按照精选棉种、保证全苗、节约使用的精神留足棉种。每一亩棉田应当留用多少种籽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当地情况具体规定。
在缺少轧花设备的地区,生产队留用的种籽棉,可以由供销合作社组织棉种代轧站代为加工,也可以委托邻近的生产队代为加工。供销合作社的轧花厂在加工生产队的种籽棉的时候,应当分收、分存、分轧,轧一批,清一批,坚决避免棉种混杂,保证做到原籽返还原队。棉花种籽是否剥绒,应当根据生产队的自愿,愿意剥的就剥,不愿意剥的就不剥。供销合作社轧花厂,应当积极承担代生产队加工种籽棉的任务;在加工过程中,生产队可以派人监督。
二、 对于留种棉以外的商品棉花,国家以收购籽棉为主。各地区收购籽棉和皮棉的数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在供销合作社已有足够的轧花设备,而生产队轧花设备比较少的地区,应当基本上收购籽棉,由供销合作社轧花厂轧花、剥绒。在这些地方,要说服生产队,不要再增加轧花设备,以免造成浪费。
在供销合作社和生产队都有较多轧花设备的地区,应当本着统筹兼顾的精神,收购一部分籽棉,也收购一部分皮棉。生产队除了加工留用的种籽棉以外,可以适当轧一部分商品棉花。但是,为了及时地完成交售棉花任务,要向棉农进行教育:生产队轧花的时间(包括轧留种棉)不能超过翌年一月底。
个别地区,如果生产队的轧花能力充足,而供销合作社的轧花力量不足,生产队可以多加工一些棉花,国家多收购一些皮棉。
三、 生产队在交售籽棉的时候,应当同时完成油脂、油料的统购任务,由供销合作社代为收购。供销合作社收购的籽棉,经过轧花、剥绒以后所出的棉籽,属于统购部分,应当拨交粮食部门;如果生产队交售的籽棉比较多,在扣除统购棉籽任务以后,多余的棉籽原则上应当全部返还各生产队。
国家统购的棉籽,必须把棉仁饼和棉籽皮返还生产队。返还的比例,不得少于出饼率的百分之八十。如果返还的比例达不到百分之八十,应当以粮食或者其它同等质量的饲料抵补。
四、 国家收购的籽棉,应当首先根据农业部门备用种籽计划的要求,选择优良品种,准备在春耕时作地区之间的调剂。省际之间的调剂,由农业部负责;省内的调剂,由农业厅负责。在棉花播种出苗以后,用不了的备用种籽,应当及时交给粮食部门榨油。
对于精选的备用棉种,凡是在有良种轧花厂和种籽公司的地方,应当由良种轧花厂负责加工和保管,或者由种籽公司负责保管;在没有良种轧花厂和种籽公司的地方,由供销合作社轧花厂负责加工和保管,但是必须采取单收、单轧、单存的办法,不得同一般棉籽相混杂。为了切实保证棉籽保持较高的出芽率,对于国家备用的优良棉籽可以轻剥一、两道短绒,出绒率不要超过百分之四。
以上规定,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结合当地情况,在产棉地区具体布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