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2012年06月28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2012〕64号
施行日期2012年06月28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将伊宁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新政发[2009]2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伊宁市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城市传统格局保存完整,民族文化特色突出。
二、 你区及伊宁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民族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 你区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伊宁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