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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国务院关于建设大连、上安、南通、福州四座电厂问题的批复
来源: www.055110.com   日期:2024-03-03   阅读:

发文机关国务院

发文日期1985年05月22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国函〔1985〕72号

施行日期1985年05月22日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并河北、江苏、福建、辽宁省人民政府,水利电力部、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国家计委《关于河北上安等四座电厂项目建议书审查意见的报告》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是经中央和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利用外资办电的企业。鉴于其一亿美元注册资本中有香港中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和香港华润公司两家共百分之二十五的股份,这两家公司均为在港法人,为优待利用外资办电,作为特例,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可享受中外合营企业的待遇。属于该公司自筹资金(包括使用国外贷款和地方集资后贷给华能公司的资金)建设的电厂和配套送变电工程,产权归该公司所有,可享受中外合营企业待遇。

二、 大连、上安、南通、福州四座电厂是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建设的第一批项目,这四座电厂的一期建设规模各按安装两台三十万千瓦或三十五万千瓦机组考虑,所需成套设备和紧缺材料均由国外进口,并采用通用设计。

三、 为了争取进口的设备和材料能获得优惠的价格和贷款条件,对外谈判采取国际招标、货比三家、择优选购、成批进口的方法,并由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为主统一组织进行,谁中标就买谁的。

四、 电厂投产后,由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负责偿还贷款,按十年还清外债计算。所需外汇,除由地方自筹承担20%(包括电厂建设期间可能需要支付的部分现汇)外,其余由国务院以煤代油专用资金办公室留成的外汇额度中统一解决。

五、 为归还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有关规定,上述四座电厂及今后由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筹资建设的电厂,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按十年左右考虑。

六、 上述电厂的电价实行高来高去。高价电由所在地区负责消化。电厂还款期间,在享受中外合营企业待遇的情况下,发电成本可随燃料价格和外汇比价浮动。售电价格在发电成本的基础上每度加价4-5分。

七、 工程建设需要的内资,由有关省、市用自筹资金按商定比例有偿借给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福州电厂,由福建省自筹借给60%;大连电厂,由大连市自筹借给80%;上安和南通两电厂,分别由河北、江苏两省全部自筹借给。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要按上述意见抓紧对外谈判及有关工作。鉴于上述四个建设项目,工作做得较深,可作为特例,简化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手续,不再报批设计任务书。为了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设计和施工都可在国内公开招标。

国 务 院

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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